女总监“衣不蔽体”被破门带走后续,欲提起行政诉讼,评论一边倒
资讯
2024-01-31
55
32岁的赵女士,未婚,长相甜美,有气质,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大学毕业后,赵女士就一直在上海工作,事发时,赵女士已经是某广告公司的创意总监,月薪高达3万元。
但赵女士没有购买自己的房子,她在徐汇区某老式洋房租赁了一室单间,月租金为4800元。
事发前不久,赵女士和男友分手了,男友从出租屋搬了出去。
事情的争议点:
派出所民警用面积不大的布片,将赵女士的身体包裹带走,随后将其送入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赵女士讲述的事发经过:
事发这天上午,赵女士在家休息时,突然停电了,赵女士怀疑是楼上装修导致,遂打电话给物业报修。
中午时分,赵女士在床上睡觉,突然发现后门被人打开,一名陌生中年男子在其房间门通往床的方向,探头张望。
这意味着,男子穿过了后门两道大门。
赵女士说她当时就慌了,然后质问男子是谁,怎么闯到自己家来了。
赵女士和男子发生冲突后,把对方从家里赶出去了,二楼邻居老太太听到动静,跑了下楼,开始与这名男子交谈。
接着,老太太像是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用上海方言骂赵女士,说她脑子有毛病!
赵女士虽然是湖南人,但老太太说的这句话,她听懂了。
赵女士当即怒了,质问老太太,你说谁脑子有毛病?他闯到我家里来,我还不能把他赶出去了?
这名男子是谁,为什么会进到赵女士家中?
赵女士和老太太吵了几句,听到手机铃声响起,接通之后,发现是物业的电话,物业说这名陌生男子是维修工,他接到物业的通知后,到赵女士家里检查。
维修工看了赵女士家外面的电表,发现没有问题,就想查赵女士家里的电表。
赵女士不认可维修工的说法:我家是没有电表的,而且对方也没有给自己打电话,直接进到家里了。
赵女士说,她挂断电话时,老太太和维修工仍在门口骂她,维修工还试图再次进入其家中。
或许是因为双相情感障碍的原因,赵女士情绪突然失控了。
维修工和装修工人对赵女士状态的描述:
维修工:
我当时穿着XX物业的工作服,而且都敲了门,问了有没有人,也没有进对方的家门,只是门没锁我打开了在问,对方就突然冲出来。
一出来就是很大声地质问我,吵架,也不听解释,我就感觉对方情绪非常不稳定
装修工人:
她当时进房间就找东西扔,脸部表情很不自然,像发神经一样,我问她为什么也不回答我她直接从地上捡起一把钢钉枪就从窗户就扔下去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事发当天,赵女士主动来维修站报修,当时表现正常,维修工上门时进入赵女士家后院铁门,敲木门无人应答,推了一下木门,询问是否需要修电,全程没有进入赵女士家中。
她铁门也没有关,木门也没有关我们是推门把门打开。
衣不蔽体被破门带走的经过:
赵女士说,事发后,她给家里几扇门又上了一遍锁,之后坐在靠窗的床上脱下衣物,正准备洗澡,突然听到窗口传来一个男声说:
卧 槽,她没穿衣服。
破门而入的人,有两男两女,他们用一块80厘米见方的布片,将自己扑倒,将身体包裹,然后抬着自己,带到附近的派出所。
赵女士提供了一份,疑似民警交谈的录音显示:
我们接到报警后,很正常地与赵女士沟通,但不知道为什么,赵女士一直不开门,我们喊的增援到了,赵女士还不肯开门。
我们过去把她的窗户打开来,这个窗帘一拉,看到她什么衣服都没穿,就在房间里面。
她说我们是假警察,不肯跟我们沟通,然后她打电话报警。我们也不知道她为什么不肯开门,后来没办法,我们就只能破门。
当时她不配合,大喊大叫,女警用一块很大的遮羞的布,包裹了赵女士身体。
赵女士是不是精神病人?警方可以强行将赵女士送到精神病院吗?
双相情感障碍,并不是喜欢男性或者同性,而是躁狂和抑郁症同时或者交替发生,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心境障碍。
是不是精神病人,我们普通人无法判断,《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民警与赵女士前男友通话后,从赵女士前男友口中得知赵女士患有抑郁症等,之后,民警又在赵女士家中找到了其日常服用的精神类药物。
确定赵女士疑似精神病人后,民警将赵女士送至精神卫生中心,让赵女士接受了为期67天的治疗。
民警在将赵女士送医前,赵女士和维修工、老太太、装修工三人发生争执,并砸坏了楼下的车辆,已经发生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所以,民警将赵女士送到精神病院诊断,合法。
关于精神病院对赵女士诊断后,对其为期67天的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因此,精神病院对赵女士的强制住院治疗,符合法律规定。
网友对此事有不同意见:
1、警方做得正确,对一些撒泼无赖没点强制措施,根本无法处理,处置迅速,专业,强力机关就是应该这样。
2、警察也要人性化执法,这又不是杀人犯。
3、很多事情不能一面之词。任何一方都会说自己有理,感觉实际跟这个女人描述应该不一致。
4、光听她自己叙述就知道警察叔叔没问题了,我感觉当时的情形,洗澡只是借口而已。
敲门沟通不开门,等增援到了还是不开门,这期间过去的时间肯定不短,拿洗澡不穿衣服变相抵抗而已。
5、执法具有强制性,过多考虑人性只会让坏了胡搅蛮缠。故意不开门,然后装着洗澡,然而警察叔叔没惯着他。
赵女士要不要为闯入老太太家,扔钢钉枪损坏车辆(损坏部分价值3749元)负治安责任?
1、老太太家虽然在装修,但从家里有猫砂和洗衣液等情况来看,老太太只是对房间进行翻新。
这一点很关键。
因为住宅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歌厅业主的住处、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二楼的房间有人住,才属于法律上的家,赵女士闯入才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2、赵女士将钢钉枪,从窗户扔下去,砸坏了楼下车辆和导致钢钉枪损坏。
由于损坏价值达不到5000元,赵女士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但是,可以对该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赵女士作出的鉴定诊断为:
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混合状态,目前为缓解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受处罚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如果赵女士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警方不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如果赵女士当时精神状态正常,那就不好意思了,民警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赵女士精神状态如何,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对此,赵女士父母已为其就损坏的钢钉枪、车辆分别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但赵女士认为警方的做法有问题,想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警方赔偿。
有人认为,这起案件涉及到个人自由、人性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也有人指出,警方应注意社会公序良俗和办案方式,应考虑人性化办案,避免因办案侵犯他人人格权利。
对此,您怎么看?
【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
#女总监衣不蔽体被带走 欲提起诉讼##文章首发挑战赛#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32岁的赵女士,未婚,长相甜美,有气质,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大学毕业后,赵女士就一直在上海工作,事发时,赵女士已经是某广告公司的创意总监,月薪高达3万元。
但赵女士没有购买自己的房子,她在徐汇区某老式洋房租赁了一室单间,月租金为4800元。
事发前不久,赵女士和男友分手了,男友从出租屋搬了出去。
事情的争议点:
派出所民警用面积不大的布片,将赵女士的身体包裹带走,随后将其送入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赵女士讲述的事发经过:
事发这天上午,赵女士在家休息时,突然停电了,赵女士怀疑是楼上装修导致,遂打电话给物业报修。
中午时分,赵女士在床上睡觉,突然发现后门被人打开,一名陌生中年男子在其房间门通往床的方向,探头张望。
这意味着,男子穿过了后门两道大门。
赵女士说她当时就慌了,然后质问男子是谁,怎么闯到自己家来了。
赵女士和男子发生冲突后,把对方从家里赶出去了,二楼邻居老太太听到动静,跑了下楼,开始与这名男子交谈。
接着,老太太像是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用上海方言骂赵女士,说她脑子有毛病!
赵女士虽然是湖南人,但老太太说的这句话,她听懂了。
赵女士当即怒了,质问老太太,你说谁脑子有毛病?他闯到我家里来,我还不能把他赶出去了?
这名男子是谁,为什么会进到赵女士家中?
赵女士和老太太吵了几句,听到手机铃声响起,接通之后,发现是物业的电话,物业说这名陌生男子是维修工,他接到物业的通知后,到赵女士家里检查。
维修工看了赵女士家外面的电表,发现没有问题,就想查赵女士家里的电表。
赵女士不认可维修工的说法:我家是没有电表的,而且对方也没有给自己打电话,直接进到家里了。
赵女士说,她挂断电话时,老太太和维修工仍在门口骂她,维修工还试图再次进入其家中。
或许是因为双相情感障碍的原因,赵女士情绪突然失控了。
维修工和装修工人对赵女士状态的描述:
维修工:
我当时穿着XX物业的工作服,而且都敲了门,问了有没有人,也没有进对方的家门,只是门没锁我打开了在问,对方就突然冲出来。
一出来就是很大声地质问我,吵架,也不听解释,我就感觉对方情绪非常不稳定
装修工人:
她当时进房间就找东西扔,脸部表情很不自然,像发神经一样,我问她为什么也不回答我她直接从地上捡起一把钢钉枪就从窗户就扔下去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事发当天,赵女士主动来维修站报修,当时表现正常,维修工上门时进入赵女士家后院铁门,敲木门无人应答,推了一下木门,询问是否需要修电,全程没有进入赵女士家中。
她铁门也没有关,木门也没有关我们是推门把门打开。
衣不蔽体被破门带走的经过:
赵女士说,事发后,她给家里几扇门又上了一遍锁,之后坐在靠窗的床上脱下衣物,正准备洗澡,突然听到窗口传来一个男声说:
卧 槽,她没穿衣服。
破门而入的人,有两男两女,他们用一块80厘米见方的布片,将自己扑倒,将身体包裹,然后抬着自己,带到附近的派出所。
赵女士提供了一份,疑似民警交谈的录音显示:
我们接到报警后,很正常地与赵女士沟通,但不知道为什么,赵女士一直不开门,我们喊的增援到了,赵女士还不肯开门。
我们过去把她的窗户打开来,这个窗帘一拉,看到她什么衣服都没穿,就在房间里面。
她说我们是假警察,不肯跟我们沟通,然后她打电话报警。我们也不知道她为什么不肯开门,后来没办法,我们就只能破门。
当时她不配合,大喊大叫,女警用一块很大的遮羞的布,包裹了赵女士身体。
赵女士是不是精神病人?警方可以强行将赵女士送到精神病院吗?
双相情感障碍,并不是喜欢男性或者同性,而是躁狂和抑郁症同时或者交替发生,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心境障碍。
是不是精神病人,我们普通人无法判断,《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民警与赵女士前男友通话后,从赵女士前男友口中得知赵女士患有抑郁症等,之后,民警又在赵女士家中找到了其日常服用的精神类药物。
确定赵女士疑似精神病人后,民警将赵女士送至精神卫生中心,让赵女士接受了为期67天的治疗。
民警在将赵女士送医前,赵女士和维修工、老太太、装修工三人发生争执,并砸坏了楼下的车辆,已经发生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所以,民警将赵女士送到精神病院诊断,合法。
关于精神病院对赵女士诊断后,对其为期67天的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因此,精神病院对赵女士的强制住院治疗,符合法律规定。
网友对此事有不同意见:
1、警方做得正确,对一些撒泼无赖没点强制措施,根本无法处理,处置迅速,专业,强力机关就是应该这样。
2、警察也要人性化执法,这又不是杀人犯。
3、很多事情不能一面之词。任何一方都会说自己有理,感觉实际跟这个女人描述应该不一致。
4、光听她自己叙述就知道警察叔叔没问题了,我感觉当时的情形,洗澡只是借口而已。
敲门沟通不开门,等增援到了还是不开门,这期间过去的时间肯定不短,拿洗澡不穿衣服变相抵抗而已。
5、执法具有强制性,过多考虑人性只会让坏了胡搅蛮缠。故意不开门,然后装着洗澡,然而警察叔叔没惯着他。
赵女士要不要为闯入老太太家,扔钢钉枪损坏车辆(损坏部分价值3749元)负治安责任?
1、老太太家虽然在装修,但从家里有猫砂和洗衣液等情况来看,老太太只是对房间进行翻新。
这一点很关键。
因为住宅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歌厅业主的住处、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二楼的房间有人住,才属于法律上的家,赵女士闯入才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2、赵女士将钢钉枪,从窗户扔下去,砸坏了楼下车辆和导致钢钉枪损坏。
由于损坏价值达不到5000元,赵女士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但是,可以对该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赵女士作出的鉴定诊断为:
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混合状态,目前为缓解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受处罚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如果赵女士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警方不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如果赵女士当时精神状态正常,那就不好意思了,民警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赵女士精神状态如何,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对此,赵女士父母已为其就损坏的钢钉枪、车辆分别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但赵女士认为警方的做法有问题,想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警方赔偿。
有人认为,这起案件涉及到个人自由、人性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也有人指出,警方应注意社会公序良俗和办案方式,应考虑人性化办案,避免因办案侵犯他人人格权利。
对此,您怎么看?
【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
#女总监衣不蔽体被带走 欲提起诉讼##文章首发挑战赛#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